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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条款和条件

1. 总则

  1. 除非另有约定,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只应遵守本销售条款和条件。买方(合同方)的偏离销售条件,除非得到牙科公司的书面确认,否则不予承认。
  2. 合同、附属协议和保证的订立、修改和补充必须以书面形式或经书面确认方为有效。
  3. 销售条款和条件也应被视为与商家未来交易的事先约定;如销售条款和条件有任何新版本,牙科应立即通知合同方。
  4. 管辖地和履行地为德累斯顿。

2. 报价、交货和发货

  1. 报价可随时更改。交货日期不具约束力。交货义务以保留自供原材料、辅助材料和操作材料为前提。
  2. 牙科保留对插图、图纸、计算和其他文件的所有权和版权。机密文件只有在征得牙科公司同意后方可转给第三方。
  3. 交货为牙科出厂价。
  4. 如果由于不属于牙科责任范围内的情况导致交货受阻、延迟或完全或部分不可能,牙科可全部或部分撤销合同或适当推迟交货。如果在牙科部分取消合同的情况下,合同方对剩余的履行没有任何兴趣,则有权取消合同。
  5. 如果在延迟交付的情况下,而买方对延迟交付负有责任,且买方设定的合理宽限期已过,则买方可撤销合同中受影响的部分,并根据第6条就未履行合同提出损害赔偿要求。如果合同方对部分履行不感兴趣,则有权退出整个合同。这同样适用于不可能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情况,牙科对此负有责任。
  6. 在牙科根据单独协议承担运输风险的情况下,合同方有义务立即向承运人和牙科报告运输损坏情况,并由承运人立即通过损坏报告确认损坏情况。
  7. 一次性包装将不予收回。

3. 保修、检查、缺陷通知

  1. 牙科保证货物符合化妆品法、食品和商品法、度量衡法以及预包装货物条例的规定。只有在得到牙科公司书面确认的情况下,货物的属性才被视为得到保证。否则,交付货物的使用由合同方负责。
  2. 根据《德国民法典》第377条和第378条的规定,如果在处理或进一步发送之前,合同方未收到德雅公司的书面投诉,则合同方的缺陷投诉将被排除在外,但数量投诉最迟应在收到货物后3天内提出,质量投诉最迟应在收到货物后10天内提出,除非是在合理的检查努力下无法确定的质量缺陷问题。在这种情况下,合同方有义务在发现缺陷后5天内发出通知。
  3. 牙科可通过后续交付或更换交付来满足合理的缺陷索赔要求。作为替代方案,合同方也可要求降低购买价格。如果后续/更换交货失败或双方无法就减价达成一致,合同方可要求取消合同。合同方仅有权根据第 2.5 和 6 条提出进一步索赔。
  4. 缺陷和间接损失的保修期为风险转移后 6 个月。

4. 价格和付款

  1. 价格为出厂价,单位为欧元,如适用,另加交货时适用税率的法定增值税。如果在合同签订后对货物或原材料征收的关税或其他税费增加,德雅有权相应提高价格。
  2. 必须在10天内以2%的净额付款,或在30天内以现金净额付款。期限从发票日期起计算。
  3. 如果合同方拖欠款项,除非合同方能证明其损失更低,否则德雅有权要求支付高于德国联邦银行贴现率4%的违约利息,但年利率至少为6%。牙科公司主张更高的损失赔偿不受影响。
  4. 尽管有第4.2条的规定,但如果合同方违约不接受交货,牙科有权在预付款的基础上逐步交货,或立即支付业务关系中的所有到期债权:
    - 不接受交货、
    - 拖欠货款超过 760.00 欧元、
    - 合同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
  5. 合同方只能抵消无争议或合法成立的索赔。

5. 保留所有权

  1. 在结清与合同方之间的业务关系所产生的全部欠款之前,电通公司保留所交付货物(保留货物)的所有权。合同方应免费为德纳保管保留货物,并应自费购买保险,如火灾、水灾和盗窃保险,保险费按重置价值计算。
  2. 对已交付且新鲜密封的产品不得进行进一步加工。否则,只有在征得DENTAL同意的情况下才允许进一步加工。如果通过与主产品的组合或混合将所有权转让给合同方,合同方在此将主产品作为担保转让给牙科公司。
  3. 合同方有权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出售保留货物。合同方特此将由此产生的货款债权转让给牙科公司,转让金额不超过应付给牙科公司的总债权余额(包括增值税),牙科公司特此接受该转让。合同方被授权收取索赔。该授权可在拖欠付款的情况下撤销,并在暂停付款的情况下失效。
  4. 如果有价证券超过索赔余额总额的20%以上,DENTAL将自行决定解除有价证券。
  5. 如果合同方出现拖欠付款、暂停付款、破产、债务重组或针对合同方资产的破产申请,合同方不得处置货物、处理货物或收取已转让的债权。需保留所有权的货物必须单独存放,并标明为需保留所有权的牙科公司货物。在不损害合同方的工业产权的情况下,只要是为支付包括变现费用在内的全部索赔余额所必需的,德雅有权检查保留的货物、要求归还货物、占有货物并在公开市场上出售货物。合同方特此将保留货物的交出权、占有权和对第三方的使用权转让给接受该转让的德雅公司。

6. 产品责任、损害索赔

  1. 根据《产品责任法》的规定,因交付的货物存在缺陷而引起的索赔,牙科应承担责任。
  2. 否则,无论法律依据如何,合同方的损失索赔仅限于以下情况:
    - 货物不具备保证的特性、
    - 严重违反主要合同义务、
    - 在牙科可被指控为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的情况下,牙科应负责的违约或不可能性、
    - 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其他义务。

    合同方的取消权不受责任限制的影响。

  3. 只要根据第6.2条免除了牙科的责任,这也适用于其对代理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责任,以及合同方对代理机构和法定代表人提出直接索赔的情况。